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或者车辆违法状态无法现场消除的,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扣留其驾驶的非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没收非法装置或者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行驶证。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被处以警告后再次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给予罚款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