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违反规定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设置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交通标线等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或者其他影响指引交通行为的设施的;(二)涂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三)设置干扰驾驶人视觉的灯源或者其他容易产生眩光或者反光效果的设施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