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有关机关、社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