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元罚款:

(一)同方向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汽车列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三轮汽车或者轮式专用机械车除超车外,未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的;

(二)机动车需右转进入道路沿线的单位、住宅小区、商场、酒店、饭店或者停车场,未在最右侧机动车道依次排队进入的;

(三)未按规定让行驶出公交站(点)或者变更车道的公交汽车的;

(四)牵引动物的;

(五)安排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的;

(六)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牵引车辆,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越线停车或者逆向停车的,由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5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车道内行驶,或者遇有执行紧急任务时不按规定让行的,由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