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深度调查:

(一)1次死亡3人以上的;

(二)1年内同一路段发生2次以上死亡事故的;

(三)在已列入事故隐患整治路段发生死亡事故的;

(四)客运或者货运车辆营运活动中发生死亡事故的;

(五)1年内同一单位的车辆发生3次以上死亡事故的;

(六)涉及3人以上重伤或者多车事故的;

(七)其他需要深度调查的道路交通事故。

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深度调查。

深度调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者管理漏洞的,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建议,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