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发生死亡、伤人,或者发生财产损失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等候处理: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车辆严重超过定额载客或者载物,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

(五)车辆碰撞护栏、建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的;

(六)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七)一方当事人擅自离开现场的;

(八)有证据证明事故由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的;

(九)其他应当等候处理的情形。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