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车道内行驶;
(二)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
(三)遇有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四)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随身携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悬挂号牌;
(五)设有主道、辅道的道路,在辅道内靠右通行;
(六)不得曲折竞驶;
(七)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在无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推行非机动车时,应当在车行道最右侧推行。
实行过渡期管理的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禁止将非机动车提供给未达到驾驶年龄的未成年人使用。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