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车道内行驶;

(二)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

(三)遇有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四)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随身携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悬挂号牌;

(五)设有主道、辅道的道路,在辅道内靠右通行;

(六)不得曲折竞驶;

(七)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在无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推行非机动车时,应当在车行道最右侧推行。

实行过渡期管理的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禁止将非机动车提供给未达到驾驶年龄的未成年人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