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驾驶机动车遇有应急救援车、救护车、警车、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让行:

(一)通过交叉路口时,等待执行紧急任务车辆通过后再通行;

(二)与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在同一车道上时,变更到其他车道避让,其他车道上的车辆让行变更车道的车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