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在道路上从事城市园林绿化、环卫和道路日常维修养护施工作业的车辆,遇有交通拥堵等情况时应当停止作业并驶离现场恢复交通。

高速公路维护施工作业前,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提前告知所在地公安交通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