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同方向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汽车列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三轮汽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等除超车外,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二)机动车需右转进入道路沿线的单位、住宅小区、商场、酒店、饭店和停车场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依次排队进入;
(三)在车辆缓慢通行的路段让行驶出公交站(点)或者需要变更到相邻车道的公交汽车;
(四)机动车行经有积水、泥泞、碎石或者易产生扬尘的道路,遇有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时,应当减速慢行或者避让;
(五)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得越线停车或者逆向停车;
(六)不得有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赤脚、吸烟、使用头戴式耳机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七)不得在车身上放置和粘贴凸出车身外廓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物品;
(八)不得牵引动物;
(九)不得安排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
(十)不得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车道内行驶;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牵引车辆,不得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