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所需大型运输车辆的通行予以保障,并可以在相邻区域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域,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