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通行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控制市区货车和摩托车的通行数量;(二)划定限制、禁止通行的车辆类型、时间和区域;(三)设置单行线;(四)有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