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控制市区货车和摩托车的通行数量;

(二)划定限制、禁止通行的车辆类型、时间和区域;

(三)设置单行线;

(四)有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