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通行条件第二十八条有效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区(点)、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大型住宅小区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优化交通组织,采取合理化措施维护其管理范围内的交通秩序,协助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疏导交通。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前款规定场所周边进行交通拥堵治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