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统一设置停车标识和公示牌,公示设置单位名称和监督电话。收费停车泊位还应当公示经营管理单位名称、收费项目与标准、计费时段与方式、停车费减免条件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