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依法登记的非机动车号牌变形、残缺、褪色、字迹模糊、灭失、丢失和损毁的,所有人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登记的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免费补换。

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