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安全状况和交通需求,会同公安交通、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合理确定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数量,向社会公布,并采取措施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企业规范有序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和数量有序投放自行车,履行管理责任,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提供服务的自行车。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承租人,应当遵守租赁约定,按照规定骑行,有序停放,爱护自行车和停放设施,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环境秩序。
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区域,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