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未经依法许可生产或者不符合机动车、非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