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本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络货物运输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服务企业,应当将本企业基础信息、车辆及其营运等信息录入各自相应信息系统,并接入市交通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