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五条有效新建、改建和扩建停车场,出入口应当避开公交站(点)。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的主道不得设置停车泊位。占用城市次干车行道设置停车泊位的,单行道预留宽度不得低于4米,非单行道预留宽度不得低于8米。占用人行道设置停车泊位的,次干道人行道预留宽度不得低于3米,主干道和繁华路段人行道预留宽度不得低于4米。占用其他场地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执行国家、省的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