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和其他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交通影响评价。前款建设工程项目对道路交通有不利影响的,应当调整设计方案,消除不利影响。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