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已投入使用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道路停车泊位和交通安全设施因道路交通情况的变化,易导致交通拥堵、存在安全隐患和妨碍无障碍通行的,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及时制定改进方案并组织整改。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