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建设、改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人过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安全。已建城市主干道能够满足设置非机动车道条件的,应当设置非机动车道。旅游景区(点)、商业区、车站、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和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应当根据道路条件设置立体行人过街设施。城市快速路应当采用立体行人过街设施。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