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省或者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处以罚款的,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