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在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