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在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