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采取的措施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