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承担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责任和维护稳定处置突发事件责任,建立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机制,制定地方金融风险事件应急预案和防范处置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有序防范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