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在实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等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