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在实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等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