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进行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金融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研判会商工作和金融风险事件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