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进行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金融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研判会商工作和金融风险事件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