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害、拒绝、阻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