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并及时更新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