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出示风险预警函等措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