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地方金融组织的类型,对其实施分类评级监督管理,并根据分类评级结果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