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地方金融组织的类型,对其实施分类评级监督管理,并根据分类评级结果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