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严守风险底线,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出售、出借、出租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三)非法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