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许可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内开展业务,并接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