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财务状况良好、信誉良好且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金融组织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