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自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向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变更组织名称、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变更营业地址;

(二)增加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三)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