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十四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自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向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一)变更组织名称、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变更营业地址;(二)增加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三)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