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下列事项应当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一)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二)减少注册资本;

(三)分立、合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