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十三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下列事项应当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一)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二)减少注册资本;(三)分立、合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