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登记,并在名称中标明行业类别。

未经登记不得在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使用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股权交易、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以及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场所、交易所、交易中心等字样。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省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管理会商机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