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相关金融业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