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十一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