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教育、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加强金融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金融风险识别防范能力和金融风险自担意识。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