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保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需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