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进行游泳、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进行游泳、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进行放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进行放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