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南水北调饮用水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程安全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城市管理、乡村振兴、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