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第三十九条有效汇水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系统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实施沿河截污、河道水质净化、排污口整治、人工湿地建设、垃圾清理、河(湖)滨生态护坡和污染底泥清理等工程,保障水质安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