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科学治理石漠化,采用人工造林、退化林修复、封山育林等多种措施,改善岩溶地区生态环境,涵养水源,保护水质。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石漠化治理提供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