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道路、桥梁,应当设置交通警示牌、防护栏,建设截流沟、沉淀池等必要的应急防护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上述防护设施,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障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