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从事物业服务、保安服务的企业对其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取证。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