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文明素养提升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教育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