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挪用、贪污农村集体资产或者政府拨付、社会捐赠的乡村振兴资金、物资的;

(二)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经营权的;

(三)其他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