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挪用、贪污农村集体资产或者政府拨付、社会捐赠的乡村振兴资金、物资的;(二)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经营权的;(三)其他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